当前位置: 首页 > 津门体育 > 公告专区 >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青少年体育处)

发布时间: 2024-04-28

各区体育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市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市体育竞赛和社会体育事务中心、市体校、市足协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青少年竞赛活动环境,抓好赛风赛纪工作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运动之都”“排球之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单位对赛风赛纪工作不仅要做到常抓不懈,还要未雨绸缪,更要把规范青少年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工作,当做事关严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的源头来抓。经研究,现决定将加强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津体青少〔2019〕4号)等精神,针对组队参赛、赛事筹备组织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整改,持续加强青少年体育赛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二、我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单位要重点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可以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重要体育赛事的组队参赛工作,梳理核查本单位拟报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尤其是学籍、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等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赛事有关规定的情况。

(提示:核查运动员在我市注册材料,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以本市实时学籍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以户籍和本市实时学籍为主)

三、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在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可以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重要体育赛事的组队、筹备举办等过程中,各类赛事举办单位和组队参赛主体单位,可以在核查运动员注册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参赛运动员赛时的参赛资格。不配合核查的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参赛主体单位可以视为其主动放弃报名资格,赛事举办单位可视为其主动放弃参赛资格。

赛事举办单位可以要求参赛主体单位提交《参赛资格承诺书》(模版见附件1)。

参赛单位向拟报名参赛运动员及其监护人等做好参赛相关政策要求的解释说明。根据自身实际,开展运动员参赛资格自查,相关自查材料留档备查。(参考模版见附件2)

四、各类重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赛事举办单位在赛前须将本次比赛所有参赛运动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开受理反映、投诉参赛资格问题的方式。

五、按照“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反映、举报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须实名并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赛时应按仲裁程序进行有关申诉。

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对核查问题属实的违规运动员及所在的参赛代表队,由赛事组织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报,并上报上级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参赛队伍及所代表的参赛主体单位,由市体育局、市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市级相关项目运动协会追责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情况,通报所属区人民政府、国家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对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进行参赛资格违规、违反赛风赛纪的人员、单位,将从重处理。

七、鼓励我市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为天津市代表资格运动员,各区、各单项运动协会、各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在其训练、代表资格注册、参赛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政策倾斜。

附件:1.参赛资格承诺书(参考模板)

      2.运动员参赛资格承诺书(参考模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