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3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体育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4-15

唐承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建设群众体育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加快推动我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促进新时代群众体育高质量发展,市体育局结合我市实际,正在组织起草《天津市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您提案中的建议在《措施》均有涉及。

《措施》提出,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可依法依规在海边、河道、湖边、山林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特色体育设施。

目前,以市内六区为重点,梳理历史上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拆或难以利用的边角空闲地块,共梳理出总量约30公顷,服务面积约3平方公里的边角空闲地块,拟通过补建公园绿地、公共停车或生活性便民商业等多种方式,利用好城市边角资源,在建设公园绿地、公共停车设施时增加全民健身和体育设施,提高群众服务水平,有效改变老区面貌,提升城市活力。

《措施》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推动《措施》的落地落实,协调督导各区人民政府,积极邀请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全民健身工作,共同设计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不断改善社区健身环境,加快实现健身环境精细化品质化,持续提升群众体育健身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021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体育局,022 233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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