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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2-23

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足球场地开放利用,增加服务有效供给,规范运营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高效开放、科学管理”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探索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提高使用率,促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二、高效开放

(三)促进全面开放。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对学生、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群体或机构优惠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四)确保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保证全年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气候条件、草坪维护、承担训练竞赛等原因,达不到对外开放时间要求的,可由地方体育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并报所属体育部门备案。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五)保障使用功能。社会足球场地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展足球活动,优先保障基层足球协会、社区足球俱乐部等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临时性社会足球场地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被侵占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优先在周边另行选址重建。

(六)丰富赛事活动。鼓励各地因场办赛,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办赛,多种形式组建机关企事业单位足球队和社区足球俱乐部,依托已建社会足球场地,广泛开展足球赛事活动,扩大群众参与,积极培养群众足球意识,增加经常参加足球锻炼人口,扩大足球相关消费。赛事活动组织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三、科学管理

(七)建立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足球场地服务内容体系和服务规范。通过签订协议、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并定期演练。

(八)强化日常管理。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九)推广智慧管理。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社会足球场地等体育场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线上查询、场地预订、同城约战、赛事报名等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建设。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采用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客流统计、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赛事服务和开放管理等功能。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人流监测,具备条件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实现进出人员可追溯,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应及时疏导。

四、完善机制

(十)实施分类管理。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投资主体、用地权属单位、基层体育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等协商确定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负责社会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推广运营管理示范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实施统一运营,支持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输出,实施连锁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参与主场、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社会足球场地公益性。

(十一)建立奖惩机制。体育部门应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评价结果优秀的运营管理机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和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对违反社会足球场地开放、使用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委托管理的,应依法解除管理合同。

五、提高运营效益

(十二)拓展业务范围。鼓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提供场地租赁、青少年体育培训、赛事策划组织、企业团建、体育装备和体育彩票销售等服务,满足消费者多元化消费需求,与足球队签约,孵化、培育更多足球队。开发足球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无形资产,拓宽收入渠道,逐步提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延伸足球产业链,实施“足球+”战略,推动足球与研学、休闲、旅游、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鼓励多元利用。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在工作日、节假日的非高峰时段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文化等活动,提高社会足球场地利用率。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为学校、青少年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推进体教融合。

(十四)完善配套服务。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通过自营、合作等多种方式,提供餐饮、商品零售、休闲服务等,完善社会足球场地周边配套服务。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增设更衣室、卫生间、器材室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六、压实责任

(十五)强化主体责任。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属地管理,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各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体育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制定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日常维护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努力改进足球场地服务供给,完善统计制度,对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动态统计。各地足协应在教练员培养、青训、赛事举办等方面加大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六)落实管理责任。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的管理,确保社会足球场地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持续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提醒参加运动的公众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将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各地应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修、举办赛事活动等项目予以补助。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青少年培训、赛事承办等予以经费支持。各地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地建设足球场地的,应适当降低社会力量用地成本,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社会足球场地用电价格。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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