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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6-11-17

津政办发〔2016〕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全时畅通,信息接报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二章 值班室设置


第三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独立设置值班室,一般设置在机关办公楼的一楼,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司机室)或其他部门混用。

第四条 值班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装备和资料:

(一)有线座机值班电话(有录音功能或者连接录音设备),严禁将值班电话与传真机、热线电话及单位门卫、保安、物业等电话共用,值班电话严禁转移使用。

(二)满足值班工作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内网计算机、加密传真机、短信平台等通信设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应急专项指挥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显示屏,建立与市政府总值班室互联互通的视频会议系统。

(四)悬挂值班员职责、值班纪律、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等。

(五)值班工作日志、常用电话号码表、值班排序表、相关应急预案等。

(六)保密文件柜,消防器材。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常安排局级带班领导1人、值班员1人或多人。

第七条 值班通常设白班(8∶30至18∶00)、夜班(18∶00至次日8∶30)和节假日班(指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值班):

(一)工作日白班期间,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值班员的值班方式;夜班和节假日班期间,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

(二)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可实行带班领导电话带班,但突发事件发生时须第一时间到达单位或者突发事件现场。

(三)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不得以检查工作等事由离岗,要视情况增加值班力量。

第八条 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前三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值班表。


第四章 值班职责


第九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关注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资源配置和协调指挥的组织程序。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

(四)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

(五)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六)及时搜集了解、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准确报告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

(七)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值班员职责:

(一)搜集国内和我市社会动态及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具体情况。

(二)清楚带班领导所在位置,确保与其通讯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妥善处理接报事宜;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要素准确、事项齐全。

(四)认真分析、研判从各种渠道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根据带班领导指示,与本级党委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五)遇突发事件时,快速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处置,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六)关注值班室视频监控画面、电视及网络媒体等信息平台,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跟进了解。

(七)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八)熟记政府系统常用值班电话,认真完成对所属单位的值班工作检查。

(九)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交接班


第十一条 交班准备: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接班准备:整理值班所需物品和用具,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三条 交接班: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履行。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等进行交接。

(三)交班人员要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要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完成待办事项。

(四)接班人员应对电话、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标准工作状态。

第六章 值班检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将不定期地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等形式,对各单位日常、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

第十五条 对出现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情况的,市政府总值班室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底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层层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对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并做好记录留存。


第七章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书面报告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

第十九条 获知突发事件线索后,要及时主动调查核实,对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要立即电话报告,同时编写书面信息上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力度。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接到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报告。原则上,批示当天即报贯彻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应紧扣重点、准确完整。

第八章 值班人员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一丝不苟。

第二十三条 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值班规定,熟知值班工作流程,能够熟练使用值班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准确,事件描述清晰。

第二十五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非在编人员不得值班;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工作不满3个月或未经培训的新调入人员值班。

第九章 值班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传递值班工作信息,严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内部信息,严禁利用值班系统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严守值班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值班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要报告带班领导并说明事由,待与替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事项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 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齐,维护本单位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事宜。

第十章 值班保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值班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重要节假日值班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并组织值班员进行值班室设备实操训练。

第三十四条 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三十五条 关心爱护值班员,搞好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储备领导赴现场所必需的保暖衣物和雨具、应急照明设备或器具、简易应急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敏感时期,是指全国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的汛期等期间。

本规定所称重要节假日,是指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和我市文件对放假调休日期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白班、夜班的起止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带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带班。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统一使用市政府总值班室印制的《值班工作日志》,统一编号,归档管理,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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