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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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13C/2021-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法规〔202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1年1月31日

天津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推进体育市场秩序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涉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各处室,各处室要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由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体育局党组,经市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七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如果是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

    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将由局党组研究后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文件自2021年1月31日起执行,至2026年1月30日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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