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13C/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规〔2023〕2号
主    题 :
体育\体育产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天津市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体规〔2020〕2号),进一步加强对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助力“运动之都”和体育强市建设,市体育局修订了《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20日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体规〔2020〕2号),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和管理,推动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动效应,助力天津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天津市体育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一)以重视体育产业发展且具备一定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地区(区、镇街、园区等)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优秀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三)以持续运营的优质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势突出,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体育局负责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工作指导。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产业基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应明显,具备较好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大,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体育产业发展环境良好,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服务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具备培育龙头体育企业和孵化“专精特新”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四)当地政府重视和重点扶持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效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经验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持续安全经营3年以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广泛面向市场和群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团队管理有力,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制造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研发经费投入比例高,专利申请与授权成果多;

(五)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六)在天津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意义;

(二)项目持续安全运营3年以上(或赛事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届,且连续举办三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趋势;

(四)项目由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样表见每年度申报通知);

(二)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包含体育产业总规模、增加值,体育产业单位名录等);

(三)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四)本地区政府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五)本地区体育产业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六)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材料及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请表(样表见每年度申报通知);

(二)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明文件(包含单位资质信用以及体育业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本单位的体育产业领域发展规划;

(四)本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六)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材料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请表(样表见每年度申报通知);

(二)本项目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明文件(包含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本项目发展规划;

(四)本项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五)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材料及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启动申报。天津市体育局每年印发通知,启动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内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示范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单位的申请单位、示范项目的运营机构(或主办方、所有权方)按要求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报送。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组织审核,对经审核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包括合法性审查、安全生产隐患审查等),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报送至市体育局。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命名认定


第十四条 天津市体育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组织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体育产业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分细则,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缺失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予以淘汰。

(二)书面评审。专家评审组依据申报条件,按照评分细则,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规划、示范效应等维度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提出建议入围名单。

(三)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组结合书面评审和工作实际提出现场评估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评估,出具现场评估意见。

(四)综合评定。结合书面评审和现场评估的结果,专家评审组提出拟命名示范基地、拟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建议名单,报天津市体育局批准。

第十六条 天津市体育局核定后,将拟命名示范基地、拟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天津市体育局发布公告,正式命名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八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应承担引领带动天津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示范基地应发挥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扶持本地区体育企业健康发展。

示范单位应加强服务、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

示范项目应发挥项目运营优势,推动项目优化升级,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扩大项目的品牌效应。

第十九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交流,搭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天津市体育局将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完善服务机制,在信息服务、人才培养、资源对接、品牌推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为本区域内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提供各类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搭建资源对接平台,为体育产业基地保驾护航。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体育局对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和抽检巡查两种方式进行考核监督。年度考核和抽检巡查由体育产业主管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管,并做好日常监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发展报告,并经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政策支持、资源导入、日常监管等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以发展报告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产业主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选取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进行实地巡查。被抽查的产业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示范基地,天津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一)基地管理机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二)基地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基地的体育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连续两年下降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示范单位,天津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单位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亏损或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

(三)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示范项目,天津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未正常运营或亏损的;

(三)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示的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应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天津市体育局将撤销其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行为,受到警示且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被撤销资格的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天津市体育局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体育局命名、认定的所有天津市体育产业基地,由天津市体育局体育产业主管处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政策解读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