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体育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9-03-10 00:00

 

 

天津市体育局2008年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附注七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 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立了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了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累计总数为11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已主动公开的机构职能5条,政府规章文件5条,规划信息1条。2008年度制发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总数为222,已公开2条,占制发总数的0.9%。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无申请。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未发生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而出现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运行状况较好,但也有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现有的政府公开信息的信息总量不大,主要是因为我局自身产生的信息不多。二是宣传力度不大,一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清楚。今后,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不断变化的工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对我局网站进行更新维护。2.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增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了解。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

表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2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1.政府公报

 

2.政府网站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

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

1

机构职能

 

2

政府规章文件

         2

3

规划信息

 

4

统计信息

 

5

政府工作报告

 

6

财政报告

 

7

行政收费

 

8

政府采购

 

9

行政许可

 

10

重大建设项目

 

11

教育医疗

 

12

社保就业

 

13

民政助残扶贫

 

14

突发事件处置

 

15

食品药品监管

 

16

产品质量监管

 

17

安全生产监管

 

18

环保公共卫生

 

19

市政府重要会议

 

20

人事任免

 

21

其他服务事项

 

22

其他公开信息

 

表2: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传真、信函申请数

 

3.网上申请数

 

4.其它形式申请数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1)“信息不存在”数

 

(2)“非本部门掌握”数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4)“免予公开范围”数

 

(5)其它原因

 

表3:申诉情况统计

   

单位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其中: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2.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其中: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七、附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gk.tj.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8号,邮编:300051,电话:23302434,电子邮箱:tj_tyj@163.com)。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