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体操武术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天津市武术协会
三、协办单位
中体场馆运营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四、参赛单位
以各区为单位参赛
五、比赛时间、地点
2023年9月28日-29日 天津武清体育中心
六、比赛项目
(一)个人项目
1.传统拳术
一类拳术项目(含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
二类拳术项目(含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
三类拳术项目(含地躺拳、象形拳)
四类拳术项目(含查拳、炮拳、华拳、少林拳、其它拳术等)。
2. 太极拳:
42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其它传统太极拳(报名时请填写具体套路名称)。
3. 太极器械
42式太极剑、太极剑、其它太极器械(报名时请填写具体套路名称)。
4.传统器械
1、单器械项目(含刀、剑、棍、枪、朴刀(含大刀)、
扇子、匕首、南刀、南棍、其它单器械等)。
2、双器械项目(含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鞭(含刀加鞭) 双钩、双匕首、其它双器械等)。
3、软器械项目(含九节鞭、双节棍、三节棍、流星锤、绳镖、其它软器械等)。
5.对练 (不设年龄组别)
徒手对练、器械对练
(二)集体项目 (不设年龄组别)
1.集体拳术;
2.集体器械;
七、比赛分组
年龄分组:
A组:11岁以下(含11岁)(201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B组:12~17岁(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日出生);
C组:18~39岁(198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
D组:40~59岁(1964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出生);
E 组:60岁以上(含60岁)(196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八、参赛办法
(一)参赛资格
1、应具有天津市户籍或连续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满3个月以上中外人士均可代表各区报名参赛。
2、身体健康,有长期参与武术锻炼与训练的基础,具有所参赛项目应具备的身体条件及运动能力。身体不适者不宜参赛,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参赛者自行承担。
3、市优秀运动队的现役运动员、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不得参加本人所注册项目的比赛;
4.运动员报名后,竞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比赛期间不再受理运动员资格审查。
5.参赛单位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参加本场比赛的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签署《参赛声明书》。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如遇意外伤害事故,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二)报名
1、每队可报领队、教练、队医各1名,男运动员5名,女运动员5名,上述人员均代表一个单位参赛。
2、每名运动员限报拳术1项、器械1项,可兼报对练和集体项目。
3、每队限报对练1项。限2人或3人编组,男、女可混合编组,不设年龄组别。
4、每队限报集体项目1项,人数不少于6人,男、女可混合编组,不设年龄组别(每少一人由裁判长扣0.1分)。
5、报名起止时间及方式
各参赛单位须于2023年9月12日17:00前,将电子版(Word文件)报名表发至邮箱tjwswsbs@163.com;各参赛单位将纸质版报名报项表加盖公章,纸质版报名表于领队会时现场提交。凡报名表与规定格式不符或手写报名表,不予报名。
九、竞赛办法
(一)遵循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2012版)《传统武术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成套路时间
1. 传统拳术、传统器械完成时间不少于1分钟;
2.传统太极拳 3~4 分钟,传统太极器械完成时间为 2~3分钟;
3.对练项目完成时间为 50 秒;
4.集体项目完成时间为 3~4 分钟。
(三)裁判长扣分
1.凡运动员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钟以内(含5秒钟),扣0.1分;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超过5秒钟,在10秒钟以内(含10秒钟),扣0.2分;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达10秒钟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注: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 完成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2.运动员未按规定套路顺序演练、增减或改变动作,每出现一次,均扣0.1分,累计扣分。
3.集体项目(太极类集体)须进行配乐,凡音乐中出现唱词(含说唱)者,扣0.1分。
十、名次录取与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分别录取前八名,不足八人/队减一录取。
(二)各项目获得前八名的个人与队伍颁发相应获奖证书。
十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
条例》执行。裁判员由天津市体育局统一选派。
十二、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
为加强赛项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竞赛组织人员、裁判员、竞赛辅助人员及各参赛单位人员的行为,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各代表队要加强对参赛队(者)进行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教育,并须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十三、申诉与仲裁
(一)申诉
1.范围与内容:仅限于裁判长对运动员的扣分,内容包括如下:
(1)裁判长对运动员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的扣分。
(2)裁判长对运动员未按规定套路顺序演练、增减或改变动作的扣分。
(3)裁判长对运动员配乐不符合规定的扣分。
2.程序及要求:如果运动员对裁判长对其本人的扣分内容有异议,该运动员必须在本单元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申诉,同时缴付 1000 元人民币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项内容。
(二)仲裁
1.仲裁委员会接受运动员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如申诉理由成立,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如申诉理由不成立,则维持原判,不退申诉费。
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运动员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十四、本竞赛规程由竞委会负责解释、补充并实施。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