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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击剑项目暨2024年“锋芒计划”校园赛竞赛规程

来源: 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

发布时间: 2024-06-26

一、主办单位:天津市体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天津市体育综合保障中心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2024年8月10至11日

天津团泊体育中心击剑馆

三、参赛单位

(一)参赛代表团

以行政区组成代表团

(二)参赛代表队

以普通教育学校、业余体校、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机构等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报名参赛单位所属区以其证照注册地址所在行政区为准)

四、组别与年龄

U16少年甲组:11-16岁(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生)

U14少年乙组:11-14岁(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生)

U12儿童甲组:8-12岁(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生)

U10儿童乙组:8-10岁(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生)

U8儿童丙组:6-8岁(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

五、竞赛项目

男子项目:花剑、重剑、佩剑(个人赛)

女子项目:花剑、重剑、佩剑(个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符合2024年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资格。

(二)符合项目参赛组别及年龄规定,运动员年龄以二代国内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件信息为准。

(三)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所报名项目的比赛;

(四)参赛单位须对参赛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会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如遇意外伤害事故,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五)市体校、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的学生不得报名参赛。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要求  

每个代表团允许若干单位报名,每个单位仅可报名一支参赛队。各代表团该项目所有报名参赛单位,均由所属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核准后,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报名。

1.领队:1名,负责本项目学青会期间相关事宜的责任人。

2.教练员:数量不限,须有运动员参加本届学青会击剑比赛,并由参赛单位审核教练员资格方可报名。

3.运动员:每个竞赛项目每个单位参赛代表队最多可报名运动员4名。每名运动员仅可报名参加1个年龄组别的1个项目。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登录网址为:http://qsn.ty.tj.gov.cn

2.报名时间:2024年7月10日8:00至17日14:00

3.报名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项目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至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竞赛部。

4.报名信息以报名截止时间前,平台报名系统接收到的参赛报名单位上报的最后一稿的信息数据为准。无特殊情况,纸质版报名表(无论盖章与否)仅作为办赛单位报名留档资料,报名信息以平台报名系统数据为准。

5.报名截止后,报名表不得更改和补充,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赛事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三)资格审查:运动员代表资格经报名审核后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如报名参赛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运动员资格提出异议,需实名向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运动员参赛资格相关问题投诉举报。

(四)各参赛单位在领队会时,须交验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否则不予参赛。

(五)领队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确定最终比赛名单后,不得无故弃权(受伤弃权者须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临场伤弃者需大会确认并由裁判长签字)。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须携带本人二代国内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件,赛中将进行抽查,证件不齐者将取消比赛资格。

(八)各参赛单位于比赛检录前30分钟携带运动员本人二代国内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件报到,并进行检查,迟于此时间验证或未带齐证件者不允许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赛采取分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形式。初始排位随机。

根据各组参赛运动员人数,小组赛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不同的淘汰率:

10人及以下 分组循环赛不淘汰;

11至100人 分组循环赛淘汰20%;

101人及以上  分组循环赛淘汰30%;

儿童组个人赛直接淘汰赛中,各剑种均采取2局10剑制,其中花剑、重剑每局时间为3分钟,佩剑比分到5进入下一局,局间休息1分钟。

(三)比赛所有项目均需排出名次,不设并列,个人赛第三名需要通过比赛决出。

(四)各行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参赛代表队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审查,经查实违反参赛资格相关规定者,个人项目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进行递补。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比赛报名以及比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2人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二)各组别中项目录取并奖励前八名。按照9、7、6、5、4、3、2、1相应积分。参赛人数不足八名,按实际数量录取名次并奖励。

(三)获得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颁发获奖证书。

(四)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经代表队确认的1名主管教练员,同时获得获奖证书。

(五)本次比赛不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

(六)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有关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十、比赛服装、器材和经费

(一)运动员参赛器材、服装和经费自理。

(二)儿童甲组、乙组、丙组的运动员持儿童剑参赛。

(三)所有器材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及《关于全国击剑比赛器材的通知》的规定。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中国击剑协会的相关要求佩戴护胸。

(五)比赛服后背姓名印刷不符合《击剑竞赛规则》规定的,每场小组赛、每场直接淘汰赛每次上场比赛给予一次红牌处罚。

(六)比赛不设报名费,参赛经费自理。

十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

各参赛单位须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凡违反赛风赛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经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扣除积分以及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另加处罚。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二)竞赛所需仲裁委员、裁判员名单,经天津市体育局批准,由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调。

裁判员名单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如报名参赛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裁判员资格提出异议,需实名向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

十三、申诉

比赛中若发生争议,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时,以参赛单位名义提出申诉。凡申诉者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人民币 1000 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

十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无法进行比赛,赛事方有权暂停、推迟或取消比赛。

十五、本竞赛规程由天津市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补充并实施。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姜老师

联系电话:(022)6856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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