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各类击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本市击剑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和《中国击剑协会击剑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击剑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统一注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负责对击剑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负责协调组织裁判员在中国击剑协会的培训、考核与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积极培养国家级击剑裁判员。
第六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负责本市国家级裁判员向中国击剑协会的报考、注册、选派、处罚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在本市举办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八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击剑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击剑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二年以上,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担任省级击剑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二年以上(非天津市有关单位认证的二级裁判员满四年以上),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击剑协会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越级晋升为二级裁判员:
(一)代表天津队参加击剑项目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击剑锦标赛(U18以上组)取得四至八名者;
(二)参加天津市青少年击剑锦标赛获得甲组(最高水平组)冠军,并拥有一级运动员或以上等级者;
(三)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拥有两年工作经验者。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越级晋升为一级裁判员:
(一)代表天津队参加击剑项目比赛:全运会、全国击剑锦标赛、冠军赛取得前八名者;
(二)代表天津队参加击剑项目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击剑锦标赛(U18以上组)取得前三名者;
(三)户籍所在地为天津,代表其他省市参加全运会击剑项目比赛、全国击剑锦标赛、冠军赛取得前三名者。
第十五条 击剑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和胸徽由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为25周岁至55周岁,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将本市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按中国击剑协会要求统一向中国击剑协会办理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使用中国击剑协会统一印制的表格。已经注册的裁判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由中国击剑协会组织的竞赛裁判工作,或无故未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将自动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中国击剑协会将每年公布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第十八条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为18周岁至55周岁,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2月。
第十九条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使用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统一印制的表格,并提交裁判证和身份证扫描件。外省市裁判员(发证单位非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天津市体育局)在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注册需提供天津户籍或在天津工作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变更注册后方可注册。
已经注册的裁判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由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组织的竞赛裁判工作或连续两年未在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审核,将自动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含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临场裁判主任和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和使用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击剑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击剑比赛竞赛裁判管理团队和裁判员由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统一选派。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击剑比赛的裁判主任、裁判委员须由国家级及以上裁判等级人员担任,临场裁判员由一级裁判员及以上裁判等级人员担任,其他辅助裁判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四)男、女裁判员兼顾培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确认选派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比赛期间选派裁判员应全程在场,不得私自外出。
第二十六条 凡参与非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击剑比赛执裁任务的裁判员,需在比赛前向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备,并经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允许后方可参与执裁任务。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击剑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击剑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击剑比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体育总局、中国击剑协会和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注册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培训,并进行规则等业务知识方面的理论考核,理论考核不及格的裁判员不予安排本年度执裁任务。连续两次理论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使用一年。
第三十条 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考核的裁判员不予安排本年度执裁任务。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参加各级各类击剑比赛时,均由临场裁判代表或技术代表对其执裁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使用专项评价体系,涉及公平公正、判断准确度和组织能力等各方面,由裁判代表或技术代表在赛后报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进行整理和统计,评价结果将作为裁判员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在击剑竞赛活动中无故缺勤,迟到,比赛中离开比赛场地,私自外出,未经赛前报备批准参与非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击剑竞赛的执裁活动,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在击剑竞赛活动中有任何触犯《中国击剑协会竞赛纪律规定》的行为举止,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将根据有关条款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予以处罚。如涉及到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须报中国击剑协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接受中国击剑协会监督,由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