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程

天津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来源: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
发布时间:2025-10-30 13:33

一、竞赛组别和项目

比赛设青少年组、大学生组、群众组。

(一)青少年组(26个大项)

足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高尔夫球、射击、射箭、公路自行车、击剑、武术套路、举重、柔道、跆拳道、短道速滑、冰壶、赛艇、皮划艇静水。

(二)大学生组(11个大项)

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套路、健美操(啦啦操)、荷球、毽球。

大学生组另设置本科院校组、高职院校组、高水平组。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2026年5月至9月,在天津市各有关体育场(馆)举行。

三、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以行政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赛。

(二)大学生组以各大学院校为单位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组

1.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2026年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资格,并仅能代表年度注册期的代表单位参赛。

2.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年龄、性别以国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为准。

3.须完成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并通过相关考试。

4.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取消年度注册资格,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视情况将对有关参赛人员和参赛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

5.参赛运动员资格经报名审核后,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及个人监督。

(二)大学生组

1.资格基本条件

(1)凡报名参加比赛的男、女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审核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留学生可凭本人护照和学生证报名参赛。

(2)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年龄、性别以国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为准。

(3)须完成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并通过相关考试。

2.本科院校组、高职院校组的运动员参赛资格

凡报名参加本科院校组、高职院校组的运动员必须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正常录取未享受任何体育加分政策的学生。

3.高水平组的运动员参赛资格

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体育类单独招生考试;教育部核准的各院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或以高考二本录取线65%录取的学生;体育院校及各类院校的体育院系在校在读学生。

4.参赛运动员资格经报名审核后,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及个人监督。

五、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以各行政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赛,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拔优秀运动员组建各项目参赛代表队进行报名、参赛。各代表团团部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团部工作人员若干,团部人员总数不超过10人。

2.各代表团参赛运动员人数按照本届运动会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参赛人员(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仅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因违反赛风赛纪受有关停赛处分尚未期满的,均不得报名参赛。

3.各参赛单位在各个项目的比赛中仅能选派一支参赛代表队参加。

4.各代表团需报名参赛足球、篮球、排球项目,且各项目上场参赛小项不少于4项。

5.各代表团须为所有参赛人员(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等)在参赛期间(包括赴赛场往返路途中)办理相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大学生组

1.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

2.各参赛单位在各项目各组别的比赛中仅能选派一支参赛代表队参加。

3.各参赛单位参赛运动员人数按照本届运动会大学生组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参赛人员(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仅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因违反赛风赛纪受有关停赛处分尚未期满的,均不得报名参赛。

4.参赛单位根据各项目竞赛规程中的报名方式和要求,按照指定方式进行报名。

5.各参赛单位须持有参赛人员(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等)在参赛期间(包括赴赛场往返路途中)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含意外身故、残疾及意外医疗等)。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及本届运动会有关项目特定规则。

(二)各竞赛项目大项(垒球、曲棍球项目除外),报名参赛不足3队(含)时,将取消设项;各小项报名参赛(上场)不足3人(队)(含)时,该小项取消比赛。

(三)各竞赛项目按照竞赛规则需排出比赛名次,不设并列。田径、游泳、公路自行车、短道速滑、赛艇、皮划艇静水项目除外。

(四)凡报名参赛资格确认后无故弃赛者,按照赛风赛纪规定严肃处理。

(五)具体竞赛办法详见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相关规定。

七、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和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录取名次

(1)各竞赛项目按成绩录取奖励前八名。上场参赛不足8人(队)(含)减1录取奖励。

(2)垒球、曲棍球项目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成绩录取名次(两队以上)。

(3)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2.计牌计分

(1)各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按照9、7、6、5、4、3、2、1分进行相应名次分数统计,计入团体总分。前三名分别按照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相应名次奖牌统计。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按照54、42、36、30、24、18、12、6分进行相应名次分数统计,计入团体总分。前三名分别按照6枚金牌、6枚银牌、6枚铜牌进行相应名次奖牌统计。

(3)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按照27、21、18、15、12、9、6、3分进行相应名次分数统计,计入团体总分。前三名分别按照3枚金牌、3枚银牌、3枚铜牌进行相应名次奖牌统计。

(4)比赛名次出现并列时,并列的名次以下若干个名次空出,将并列名次的分数与空出名次的分数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所有获得并列名次的分数。

(5)比赛成绩破(超)最高纪录,奖牌、得分进行追加统计。破天津市青少年最高纪录,按照10分、1枚金牌进行追加统计;破天津市纪录按照20分、2枚金牌进行追加统计;超全国青少年最高纪录按照30分、3枚金牌进行追加统计;超全国纪录按照40分、4枚金牌进行追加统计。

运动员同时破(超、平)全国纪录、全国青少年最高纪录、天津市纪录和天津市青少年最高纪录时,只按照破(超、平)最高级别纪录进行统计;运动员在同一竞赛项目中多次破(超、平)纪录时,只以其中一次最高的破(超、平)纪录予以追加计分计牌。

除田径、游泳项目外,其他从未设立天津市青少年成绩纪录的项目,以本届运动会的项目最高成绩,结合该项目全国青少年成绩综合评估,设立天津市青少年项目纪录和天津市运动会项目纪录。

(6)2024巴黎奥运会、2026米兰冬奥会天津运动员获得的成绩(或参加比赛)计入本届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奖牌成绩中。第一名按照10枚金牌计;第二名按照8枚金牌计;第三名按照7枚金牌计;第四至八名按6枚金牌计;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按照5枚金牌计。

(7)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天津运动员获得的成绩计入本届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奖牌成绩中。第一名按照5枚金牌计;第二名按照4枚金牌计;第三名按照3枚金牌计;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按照2枚金牌计;第七名、第八名按照1枚金牌计。

(8)天津市三大球运动会中各区获得的奖牌计入本届运动会相应代表团奖牌数量。各组别前八名按照9、7、6、5、4、3、2、1分计入相应代表团团体总分。参赛代表团如果在本届运动会的足球、篮球、排球各项目的上场参赛小项少于4项,天津市三大球运动会比赛成绩均不带入本届运动会相关参赛代表团总成绩中。

(9)金牌总数:参赛单位在各项目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量与加计奖励类金牌数量之和。奖牌名次排序以金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数量相等,按银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银牌数量再相等,按铜牌数量多者列前。

团体总分:参赛单位在各项目比赛中所得分数与加计奖励类分数之和。团体总分名次排序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金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金牌数量相等,按银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银牌数量再相等,按铜牌数量多者列前。

3.奖励

(1)各竞赛项目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牌、银牌、铜牌和获奖证书;获得比赛其他名次的,颁发获奖证书。进行加计数量统计的奖牌不发放。

(2)各竞赛项目获得比赛前三名运动员(队)的经参赛代表队确认的1名主管教练员,同时颁发获奖证书。

(3)参赛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奖励前八名。

(4)天津市第十六届运动会设置“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奖”“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突出贡献奖”(各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二)大学生组

1.录取名次

各竞赛项目按成绩录取奖励前八名。

本科院校组、高职院校组各竞赛项目上场参赛不足8人(队)(含)减1录取奖励。

高水平组各竞赛项目按实际上场参赛人(队)数录取奖励,上场参赛不足2人(队),取消比赛设项。

2.计牌计分

(1)各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按照 9、7、6、5、4、3、2、1分进行相应名次分数统计,计入团体总分。前三名分别按照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相应名次奖牌统计。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获得前八名的,分别按照18、14、12、10、8、6、4、2分进行相应名次分数统计,计入团体总分。

(3)比赛名次出现并列时,并列的名次以下若干个名次空出,将并列名次的分数与空出名次的分数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所有获得并列名次的分数。

(4)金牌总数:参赛单位在各项目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量之和。奖牌名次排序以金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数量相等,按银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银牌数量再相等,按铜牌数量多者列前。

团体总分:参赛单位在各项目比赛中所得分数之和。团体总分名次排序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金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金牌数量相等,按银牌数量多者列前,如银牌数量再相等,按铜牌数量多者列前。

3.奖励

(1)各竞赛项目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牌、银牌、铜牌和获奖证书;获得比赛其他名次的,颁发获奖证书。

(2)各竞赛项目获得比赛前三名运动员(队)的经参赛代表队确认的1名主管教练员,同时颁发获奖证书。

(3)参赛单位金牌总数、团体总分,奖励前八名。

(4)天津市第十六届运动会设置“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八、技术官员

(一)各竞赛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裁判员等)经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同意,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统一选派。

(三)技术官员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需实名向比赛项目承办单位递交书面材料进行问题反映。

九、报名

(一)青少年组

参赛运动员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名(具体报名方法和要求详见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

(二)大学生组

具体报名方法及所需材料详见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

(三)本届运动会比赛不收报名费,各参赛单位参赛有关经费自理。

十、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本届运动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比赛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和名次、扣除总分奖牌以及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另加处罚。凡违反赛风赛纪,经查情况属实,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相关单位依纪依规坚决问责。

十一、申诉

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裁判员判罚等有异议的,可按照该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有关要求,以参赛单位(参赛代表队)名义提出申诉,提交该项目竞赛仲裁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运动员技术等级

本届运动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参赛运动员取得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和要求,可以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以测试、表演等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十三、团旗和服装

(一)团旗规格为2×3米,旗裤宽7厘米,由各参赛单位自备,旗面为单一颜色,团旗除标明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字体不限。旗杆由组委会负责提供。

(二)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无法进行比赛,赛事方有权暂停、推迟或取消比赛。

十五、其他事项

(一)本竞赛规程总则和青少年组、群众组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制定、解释、补充、修改并公布实施。大学生组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补充、修改并公布实施。

(二)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除天津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另有解释外,以本竞赛规程总则为准。

(三)天津市第十六届运动会开、闭幕式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群众赛事活动竞赛规程另行公布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