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加快体育强市建设,《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我市2022年立法项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工作建言献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2年7月13日至7月19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lidonghui20@tj.gov.cn。
3.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李东辉,电话:022-23310186。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参考:1.《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2019.1.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2.《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7.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工作原则与机制】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九条 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
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十六条第一款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第七条【体育组织作用】鼓励各级体育总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组织。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本市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全民健身发展长效机制。 4.《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与利用,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9.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指引,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按照国家在建设土地、委托运营、减免税费、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
第九条【宣传推广】本市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推广,引导公民树立科学健身理念,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参考:《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7.1)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
第十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区域交流与发展】本市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互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全民健身协调发展。
本市健全全民健身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理论研究、项目开发、人才培养、产品研发、业态培育、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依据:《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四)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支持各地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育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联合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促进区域间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参考:1.《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5.1)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京津冀全民健身活动协同发展,引入市场多元化参与机制,推动京津冀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2.《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7.1)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国内外体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服务、活动等交流渠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体育合作。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月】每年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在全民健身月以及重要节庆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指导、竞赛、表演等主题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 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十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说明:天津市全民健身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2017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在天津开幕,基于全运会的举办以及“全运惠民工程”的创新与普及,为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而设定。 |
第十三条【综合性运动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全民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举办社区运动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具备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3.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四)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开展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举办全民健身大会、全国社区运动会。 4.《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50%以上的乡镇(街道)体育工作实现“四个有”,即:有体育公园、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有定期举办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运动会、有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协会)。 |
第十四条【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本市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重点支持传统武术、龙舟、中国式摔跤等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2.《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二)打造全民健身赛事品牌,建设群众身边的赛事活动体系 2.重点办好“三大球”、“三小球”等项目业务联赛和传统武术、龙舟、柔道、中国式摔跤、智能体育等赛事3.扶持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运动项目。 |
第十五条【冰雪运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加强冰雪场馆设施建设,培育群众性冰雪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发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项目,促进冰雪产业发展,为公众提供冰雪运动产品和服务,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
依据: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2019.3.31)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备战任务,普及冰雪运动,发展冰雪产业,落实条件保障,努力实现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 2.《天津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津体[2021]6号)(2021.5.28)三、主要任务与重要举措(二)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全面提升竞争力和贡献率 3.全面推动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冰雪健身场馆建设。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及天津市冰雪“七进”活动,建成100所冰雪特色校,普及冰雪运动和冬季赛事知识,广泛开展青少年冰雪运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冰雪运动发展的良好态势。 3.《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2022.6.16)七促进公共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新期待 3.提供更加优质的健康服务 弘扬北京冬奥精神,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全面发展,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推动冰雪运动发展,打造“排球之城”、“运动之都”。 |
第十六条【居民、村民委员会】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在传统节日、农闲季节开展乡村趣味运动会等相关全民健身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2.《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二)打造全民健身赛事品牌,建设群众身边的赛事活动体系1.完善多元主体办赛机制,提升全民健身赛事管理服务水平,创新赛事活动组织架构,结合“我要上全运”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打造以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市民运动会和社区运动会为重点的多层次、多项目、多元化的群众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3.扶持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运动项目和乡村趣味运动项目。 |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家庭等共同引导青少年培养一至两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市和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依据: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10.25)第六章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四节 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2020.10.15)二、不断深化教学改革5.加强体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程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六、夯实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的群众基础(二十)培养终身运动者。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让每个青少年较好掌握1项以上运动技能,培育运动项目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2021.7.24)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组织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天参加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鼓励中小学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冰雪等项目学校运动队,定期举办区级、校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符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2.《天津市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津体规[2021]3号)(2021.6.8)二、主要任务(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健全学校体育工作体系4.支持大中小学建立学校运动队 鼓励中小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冰雪等项目学校运动队。7.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和中考计分科目。(二)发挥竞赛杠杆作用,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10.定期举办区级、校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健身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素养养成。
第二十条【职工体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工会的作用,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职工运动会和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六、夯实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的群众基础(二十一) 提高职工参与度。按职业类型制定健身指导方案。发挥领导干部带动作用,组织开展各类健身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健身房和健身器材。发挥工会作用,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各类健身活动,并将此纳入工会考核内容。鼓励按照《基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适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 |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健身】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推广适合老年人的科学健身方法,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赛事和其他健身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修正)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二、主要任务(七)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健身设施适老化程度,研究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赛事活动。 3.《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强化重点人群服务4.提升全民健身服务适老化水平。加强社区健身场地设施适老化规划与建设,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身方法。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中增加老年人健康指导与服务内容。 |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健身】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开展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健身活动,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赛事和交流活动。
全民综合性运动会应当设立适合残疾人参加的比赛项目。
第二十三条【文明健身】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公民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制度和设施使用规范,文明健身。
依据:1.《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5.1)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3.《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2019.9.2)(四)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二十四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
(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二)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
(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
(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以不少于原有面积的标准重新确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8.1)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
第二十六条【布局规划】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球场等体育场地设施。
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结合我市大运河、海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等,在符合条件的海边、河道边、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户外休闲健身场地设施。
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求。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2020.10.10)二、完善顶层设计。(二)制定行动计划。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 3.《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与利用,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2.推动社区健身设施提档升级,加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园(智慧健身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及多功能运动场、冰雪设施等建设。5.加强户外休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结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绿色屏障建设等,在符合条件的海边、河道、湖边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户外休闲健身场地设施,重点建好海河下游带状体育公园、铁道健身公园、环团泊湖沿岸体育设施。 |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既有居住小区的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现行规划要求或者配套标准的,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8.1)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3.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十)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
第二十九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维护职责。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管理单位名称、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8.1)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
第三十条【闲置资源】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利用商业性体育设施承办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2020.10.10)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十一)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3.《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2019.9.2)二、战略任务(一)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体育场所。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九、保障措施(三十)完善支撑条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资本投资全民健身。 5.《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体规〔2021〕9号)(2021.12.16)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体育健身休闲项目(三)体育场馆服务项目(七)体育教育与培训项目。 参考:《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017.1.20)第二十条 商业性体育设施用于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的,可以享受政府相应的支持政策。 |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公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在各类场地和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布。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现行条例原文第十三条,增加“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场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8.1)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2020.10.10)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十三)推动设施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第三十二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本辖区内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有序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八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39号)(2018.6.6)五、保障措施 (二)确保经费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专项资金。区财政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市对区财政教育、文体传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经费保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投入机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重点向全民健身倾斜,逐步加大投入比例。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3.《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津体规[2021]7号)(2021.6.18)二、重点工作任务(四)实施多方合力助推发展行动1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要调整优化投入方向,加大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群众体育倾斜,加大投入比例。通过引导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群众体育发展。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十四条【公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公民体质监测相关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
第三十五条【融合发展】本市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参考:《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5.1)第七条第二款 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旅游融合发展,发挥全民健身在促进素质教育、文化繁荣、健康提升、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十六条【体教融合】本市促进体育与教育融合,鼓励学校依托优势体育项目,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支持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2.《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2020.8.31)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三)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国联赛。(四)支持大中小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天津市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津体规〔2021〕3号)(2021.6.8)一、 总体要求(二)工作目标 遵循青少年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普遍规律,整合体育教育资源,实现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深度融合。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在中考中逐步增加体育分值。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建立教学、训练、竞赛体系。加快学校与各级各类体校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方位合作,逐步健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打通优秀运动员升学和就业渠道。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十七条【体医融合】市和区体育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鼓励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提供运动处方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依据: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10.25)第六章 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三节 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 发布体育健身活动指南,建立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七、提高全民健身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二十四)深化体卫融合。制定实施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建立体卫融合重点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以体育运动康复为特色的专科能力建设。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倡导“运动是良医”理念。 3.《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二、主要任务(九)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推动体卫融合。探索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推动体卫融合服务机构向基层覆盖延伸,支持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推进体卫融合理论、科技和实践创新,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推广体卫融合发展典型经验。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十八条【体旅融合】本市支持、引导发展体育旅游产业,依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开发旅游产品和服务,发展滨海运动休闲旅游、山地户外生态旅游等,开发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和线路,培育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品牌,推进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区建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2016.11.28)一、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一)加速升级旅游消费。5.出台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2019.8.23)一、主要任务(五)着力丰富产品供给。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着力开发商务会展旅游、海洋海岛旅游、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体育旅游、森林旅游、康养旅游等产品。支持红色旅游创新、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文旅特色的高品位休闲街区和度假产品。 4.《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二、主要任务(九)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促进体旅融合。通过普及推广冰雪、山地户外、航空、水上、马拉松、自行车、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项目,建设完善相关设施,拓展体育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引导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5.《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七)加强深度协同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7.促进体旅融合。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产业,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赛事活动深度嵌入旅游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宣传推广城市形象,延伸扩大城市影响力。开发精品体育旅游项目和线路,发展滨海运动休闲旅游、山地户外生态旅游等,培育一批集运动休闲、健身娱乐于一体的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品牌,推进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区建设。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2017.6.30)二、重点工作(三)健身休闲设施建设工程。2.加强特色健身休闲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创建国家和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精品项目。 7.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体规〔2021〕9号)(2021.12.16)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体育健身休闲项目(九)体育产业基地项目。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三十九条【体育产业促进】本市应当完善体育产业政策,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规范体育健身市场,促进体育消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四十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本市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
第四十一条【志愿服务】本市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教练员、专业运动员、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2.《全民健身条例》(2009.10.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3.《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二、主要任务(五)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弘扬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精神,开展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品牌。 |
第四十二条【信息化支持】市和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指导服务、开展的培训和赛事活动、健身组织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在线咨询服务,组织线上和线下群众赛事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
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学技术手段,助力体育场馆活动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应用整合,培育体育产业消费新模式,推进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智慧体育公园等建设。
依据:1.《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2021.8.3)三、保障措施(十四)提供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推动线上和智能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支持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开发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体育设施电子地图,推动省、市两级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 2.《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津政发[2021]21号)(2021.12.31)三、主要任务(十一)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1.依托智慧城市、数字天津建设优势,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身场地设施与场馆预定、运动能力评定、科学健身指导、赛事组织推广、宣传激励评价等智慧健身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 3. 《天津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津体[2021]6号)(2021.5.28)三、主要任务与重要举措(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动群众体育发展8.提高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水平。推动现代科技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举办线上和智能体育赛事活动,使网络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新平台。整合我市现有线上赛事平台资源,完善体育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加快推进互联网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深度融合,为群众提供健身教学、体育服务和赛事体验的“云服务”。培育在线健身、体育直播平台等体育新业态,提升服务效益,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传播健身知识,提供健身指导,拉动体育经济。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四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2020.10.10)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十三)推动设施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第四十四条【青少年体育课后服务】市和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进入学校为中小学生开展免费或低收费的运动技能培训、训练等活动,为中小学校提供高质量的体育课后服务。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2.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的通知》(2022.7.6)一、(一)丰富拓展活动课程门类。各地体育部门要将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帮助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活动课程建设的工作指导。二、统筹整合资源,推动专业力量参与体育课后服务。(一)大力加强兼职教练员队伍建设。(二)切实发挥体校专业引领作用。(三)积极引进公益类体育俱乐部。 3. 《天津市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津体规〔2021〕3号)(2021.6.8)二、主要任务(五)建立高质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体系 19.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和学校体育协会积极开展训练、竞赛和培训等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组织体育赛事。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公安、应急、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2022.3.23)(十八)加强赛事安全管理。落实赛事举办方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赛事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配足配齐安保力量,强化安保措施,确保各类赛事活动安全顺利举办。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分类制定办赛安全标准。 |
第四十七条【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监督】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动安全,使用的体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现行条例原条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场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8.1)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第四十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列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6.24)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四十九条【健身保险】倡导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适用规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律责任】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健身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音,且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说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重视体育发展,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全民健身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讲到,“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要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同时,《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也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都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是贯彻实施国家上位法的客观需要。2009年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专门的全民健身行政法规,该条例确定了其促进法和保障法的基本性质,奠定了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全民健身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规范了政府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保障责任和保障范围。此外该条例还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高危体育项目等进行具体规定,这些都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章改名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关心和重视,明确“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有利于结合实际工作明确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新修订的体育法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明确国家为责任主体的全民健身基本制度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障责任,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加大体育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开放、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保障,加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等。《条例》需要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三是解决当前全民健身工作难点与痛点的迫切需要。《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全民健身多项核心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但随着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我市全民健身供给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健身需求仍存在差距。为适应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难点与痛点,迫切需要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修订。着重需要解决的有:一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保障责任与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确定全民健身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监督机制,建立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是优先建设和配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四是强化政府主导的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五是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开放中的责任。六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中的主体责任,强化财政保障。七是加强全民健身的组织培育和指导服务。八是为公民日常健身、科学健身、安全健身提供法治引领与保障。
因此《条例》的修订,其立法理念和规定既要以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又要在参考《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准确把握天津的地位和定位,注重体现天津市全民健身特色,使得《条例》在固化我市全民健身实践成果基础上,能够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制度创新有亮点。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共二十七条,尚未进行章节设置,总体来看,很多内容需要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进行修订,坚持问题为导向,聚焦全民健身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目前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强化政府和部门保障责任。为实现与国家战略的对接,《条例(征求意见稿)》既进行了顶层设计,又细化了各种服务与保障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增加为了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的立法目的。二是明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四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五是明确全民健身的融合发展,重点对体教融合、体卫融合、体旅融合、信息化支持以及体育产业促进进行规定。六是明确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鼓励各类人群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七是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八是明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中小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体育课后服务,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这次修订既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又完善服务与保障措施,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二)明确全民健身活动的多元化发展,强化重点人群保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方式。《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全民健身活动”一章体现了我市地方特色。一是明确每年8月为我市全民健身月,同时规定了在此期间及重要节庆日,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等。二是明确我市全民综合性运动和社区运动会的举办主体与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灵活多样性,明确本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三是强调为重点人群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特殊保障,主要包括青少年健身、幼儿健身、老年人健身、残疾人健身、职工健身的相关规定。四是明确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文明健身。这次修订既体现了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又能促进体育强市目标的实现,保障公民参与健身活动权利的实现。
(三)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维修更换不便等问题,主要明确:一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界定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范围。二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相关规划优先保障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并考虑特殊人群的健身需求。三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且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既有居住小区的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现行规划要求或者配套标准的,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五是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职责。
(四)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开放和使用,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全民健身设施的开放和使用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一是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二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本辖区内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三是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商业性体育设施承办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五)明确发挥各类组织与社会力量作用,推动社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对群团组织的职责、体育组织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的参与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二是鼓励各级体育总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这次修订不仅强调各类组织开展活动的日常性与多样性,而且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细化,能有效激发社会活力。
(六)明确监督管理主体与内容,增强《条例》实效性。《条例(征求意见稿)》新设“监督管理”章,这是新修订的一个亮点,既明确了监管职责,又增强了监督管理的实效性。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五是明确健身保险的相关内容。这次修订使得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有更为具体的依据,监督管理的实效性得到保障。
(七)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条例》执行性。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施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民健身参与者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方式。这次修订既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又让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有利于后续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促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三、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
2021年9月,市体育局召开立法调研报告研讨会,邀请市人大、司法局相关领导对《条例》修订工作进行研讨。2021年12月,市体育局成立了修订起草工作组,召开机关各处室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就《条例》修订思路与重点进行探讨,根据专题研讨会讨论情况,对《条例》进行了初步修改。2022年1月、2月和4月,市体育局进一步召开机关各处室、共融律师事务所和天津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条例》内容进行深入研讨,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2年5月,根据市司法局领导的立法修改建议进行完善,重点突出天津特色。2022年6月,市体育局前往市人大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领导进行汇报,根据领导意见,结合最新国家立法修改补充《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框架和内容。随后,市体育局召开机关各处室、共融律师事务所和天津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逐条进行探讨。2022年7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局相关领导会同体育局领导、修订起草工作组成员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逐章逐条逐款进行论证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体育局于2022年7月13日至7月19日,通过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研究采纳0条,转交相关部门研究5条,已与提出反馈意见市民做好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