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体育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市体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
意见建议除了可以通过本页面“发表意见”栏目反馈外,还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公开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
1.电子邮箱:lidonghui20@tj.gov.cn
2.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天津市体育局,邮政编码:300074(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3.联系电话:022-23310186;
4.传真:022-23310877。
天津市体育局
2024年12月19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体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机制,确保监管与服务同步推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质量效益,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市、推动天津体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监管原则
(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随着体育行业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以来,有效激活了市场办赛活力,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盲区,排查隐患,及时处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放管服”三者有机结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平稳发展。
(二)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赛事工作程序,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天津市体育局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体育赛事的管理。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职责。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赛事的管理。各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职责。
(四)坚持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三、压实监管责任
(一)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市区两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1.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总局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主办或与我市共同主办(或由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市、区)体育赛事活动。
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备案和监管等工作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 号)执行。在天津市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需经市体育局(或委托市级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下同)转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非市体育局承办的赛事,由承办的其他市直单位转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市体育局未参与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赛事主办单位需报市体育局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国际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报备程序。
2.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市体育局、市级运动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以及市直其他单位、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
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需报市体育局备案,市体育局负责赛事的监管和服务。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特定行业属性或者人群参与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市直单位负责赛事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并向市体育局备案。
市体育局、市运动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市直各单位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天津市”“全市”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3.各区体育赛事活动。区级人民政府,区体育主管部门、区地方体育协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相关赛事需按属地分级报区体育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开展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4.商业类体育赛事活动。以盈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竞赛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
商业类赛事活动按照“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各区性”赛事活动层级,参照以上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监管责任。市区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三)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1.主办方职责: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1)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含熔断机制)、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等四个方案;(2)应当根据国家、天津市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选派符合本项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3)由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4)在赛事活动举办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从组委会安排等;(5)落实本项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配备与本项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等;(6)落实该项体育赛事医疗救护、检疫防疫、消防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7)启动和执行熔断机制,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若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2.承办方职责: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1)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赛事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2)保障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3)保障本项赛事活动医疗救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医疗救援处置区、线路流线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4)按照主办方核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限定观众数量和组织观赛工作(如有售票,限定发放或者出售门票数量);(5)引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6)保障赛事安全的其他工作。
3.协办方职责: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4.场地空间提供方职责: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与“熔断”机制。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与“熔断”机制。
1.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的各项指标
(1)评估范围
以下体育赛事活动须进行风险评估,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具备条件的也鼓励进行风险评估:
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执行。
②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
(2)评估方式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主要方式如下:
①委托评估。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委托具备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
②自主评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方邀请相关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风险评估。
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评估因素
评估风险因素分类明确如下:
①人员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突发灾害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等,如:举办地在沿海、内陆、高原、山地、平原、丘陵等;高温高湿环境、洪涝、山洪、冻雨、大雨、酸雨、大雾、台风、龙卷风、大风、地震、地裂、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塌方等;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等。
②场地设备风险。主要包括符合赛事级别和赛事活动规模的体育竞赛场馆、场地、器材、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
③组织运作风险。主要包括主承办方、专业与后勤服务(公安、交通、通讯、卫生、消防、媒体等)团队的专业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等。
④赛风赛纪风险。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中发生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假赌黑”行为、操纵比赛、不正当交易,以及观众观赛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暴力行为等。
⑤财产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赛事经费预算、赞助和其它收入与支出、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人员保险理赔和人道主义赔偿等。
⑥信息舆情风险。主要包括可能出现的公共舆情事件等。
⑦其他风险。
(4)评估等级
按照“全面分析预测,科学评估研判”的原则,根据上述评估因素中列举的七项风险因素,由高到低将评估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评估等级。
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等级,按以赛事组委会必须成立反兴奋剂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职责,并于至少45天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机构上报该负责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下标准综合评定风险等级:
总体评估等级不得低于“人员安全风险”因素的评估等级。
除人员安全风险因素外: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两项及以上高风险,或一项高风险且两项及以上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高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高风险,或两项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中高风险,或两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等级;
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不多于一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价结果为低风险等级。
(5)评估审核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的资料包括举办方材料(资质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及其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评估采取评估方审核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方式进行,经综合评估后由评估方根据以上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等级。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根据评估报告于赛事举办前完成整改,确保赛事活动安全可控。
2.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启动场景
(1)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启动“熔断”机制:
①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⑤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2)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权直接向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②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报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③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3)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四、加大监管服务
(一)体育赛事活动申报审批或备案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各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主办方根据规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备案赛事 ,报备材料需明确以下内容: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和承办方、规模和参赛条件、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及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意见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报告。
负责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二)加强对各类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
(三)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一律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服务。市区各体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五)完善建立标准体系。市体育局各运动中心、各市级体育协会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构建符合天津体育赛事活动实际的标准体系,制定相应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赛事活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
(六)明确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市体育局各运动中心、各市级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有关条件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七)规范参加者的资格条件。市体育局各运动中心、各市级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
(八)做好信息发布。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等,为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动态调整增补公布赛事信息。
(九)反兴奋剂安全防范。赛事组委会必须成立反兴奋剂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职责,并于至少45天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机构上报该负责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赛事组委会在赛时应积极配合反兴奋剂宣传、检查和检测等反兴奋剂工作;如发生兴奋剂违规情况,各赛事组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赛事组委会在赛事报名时务必严格审查参赛选手是否处于禁赛期或已被临时停赛,严禁运动员在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内参赛。
(十)加强重点风险项目监管。针对路跑(马拉松)、龙舟、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山地越野、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户外运动项目赛事,市区体育部门及项目中心(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必要时在赛前赛中寻求体育总局相关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支持。相关项目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赛后评估与追责问责
(一)建立赛后评估机制。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查找问题。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天津市体育局相关规定的各类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介绍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体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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