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反馈至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韩勇 联系方式:63085032
电子邮箱:hanyong20@tj.gov.cn
附件:《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法、科学、全面、严谨”原则,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我市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市场主体自报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核实、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用评价范围、信息来源单位、信用评价信息项、信用评价归集方式等内容。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属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核实、评价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六条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评结果。信用评价等级反映信息主体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状况,但失信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除外。新的信用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监管评价模型按照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3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1.5倍;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2倍。
第十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
(五)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十一条 对于C、D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正常行政监管,不进行奖励和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E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从严审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暂停相关工作;
(四)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第十三条 市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市级部门,推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依据以下信息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信用评价: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
(三)受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在评价周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E)级:
(一)被列入国家或天津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后,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项目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公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为推进我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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