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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来源: 天津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4-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天津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的职责,使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体育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发展,高质量推动新时代天津体育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更好助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第三条 市体育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体育;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市体育事业改革发展;

(七)坚持正确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规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干净干事担当。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体育局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切实增强体育改革实效,提高体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津出差(出访)、休假或学习期间,依照排序由局长委托一名在津的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负责,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机关各处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贯彻落实市体育局各项工作部署,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市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依法行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根据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报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立项以及体育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提请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活动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市体育局的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党委会决定、局长办公会决议和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要求负责督查事项的立项工作,明确主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查催办。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局办公室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推进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市体育局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规范信息报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体育信息》《信息专报》并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送。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对涉及市体育局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体育事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需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或发布。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办理质量。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局领导及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研究、回应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由市体育局新闻发言人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九条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市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工作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实行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依照局党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依照市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召集和主持专题办公会议。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也可邀请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出席。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或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通报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的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讨论确定有关工作方案以及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专题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承担,牵头部门必须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备。形成会议纪要送局办公室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要事项由主持人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编入年度会议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做好会议的审批、报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局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向市体育局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退回主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多个处室、单位工作时,主办部门应当与相关处室、单位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体育局审批的公文要严格控制篇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质量和时效,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体育局报文。

第三十三条 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报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局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当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由局领导审签后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办部门核稿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大幅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从严控制发文规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严格按照职能范围隶属关系发文。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出访或出国培训,由分管外事的局领导提出意见,经局长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报备。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出访或出国培训,由所在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接待外宾,由局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访,由市体育局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制订年度出访计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来津检查指导工作,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客情。国家体育总局机关、项目管理中心司局级领导和兄弟省市体育局领导的公务来访,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对口机关处室(单位)负责,局办公室给予协助。各区体育部门负责人来局汇报工作,一般事先预约,经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处室负责安排。

第四十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邀请市领导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须事先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负责邀请。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和规范创建、达标、评比、表彰与庆典、博览会、论坛活动的各项规定。未经批准的创建、达标、评比、表彰与庆典、博览会、论坛活动,一律不得组织。

局领导出席重大比赛、会议和大型活动,需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局党委批准,局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庆典等仪式性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第四十二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第七章 应急值守

第四十三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加强值班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八章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

第四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八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体育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建设廉洁体育,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大力营造崇尚清廉、公平公正的体育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体育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上级的部署和市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体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体育事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五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履行逐级、事先请示报告制度。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日常工作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书面请示报告。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五十七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八条 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不扰民。除远郊区外,不在外用餐;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 局领导干部离津出访、出差、休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领导离津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报告局主要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津出访、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市体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体育局工作规则》(津体〔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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