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附件: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说明 |
是否合格 |
人工游泳场所 |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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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壁及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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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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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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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2000㎡以下至少2个,2000㎡以上(含20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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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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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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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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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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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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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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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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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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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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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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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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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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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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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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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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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滑雪场所名称:地址:
滑雪道数量:
滑雪索道数量:
造雪系统配置情况: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滑雪场所 |
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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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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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且面积不低于500㎡,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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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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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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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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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10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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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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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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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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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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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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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地址: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潜水场所 |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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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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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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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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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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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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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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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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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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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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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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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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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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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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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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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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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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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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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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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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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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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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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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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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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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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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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攀岩场所名称:地址: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岩壁 |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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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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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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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板的最大受耐冲击力不小于612.24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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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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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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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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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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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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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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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垂直高度不超过5m的人工岩壁,应配备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的保护垫,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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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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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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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并有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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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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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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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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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岩壁 |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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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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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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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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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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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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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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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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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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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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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