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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来源: 天津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4-02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行诉解释》是行政诉讼法的系统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将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行诉解释》全文分为13个部分,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解决“立案难”同时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行诉解释》规定了5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行诉解释》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为了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行诉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行诉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为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畅通救济渠道,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行诉解释》规定了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其中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为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的地位。《行诉解释》明确了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等。

实践中,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亟须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对此,《行诉解释》主要明确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有的案件判决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据此,《行诉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确认无效判决规则、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不作为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行诉解释》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确保制度落地生根;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新行政诉讼法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审判中也出现了一些共同被告制度适用范围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了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能前提下,保证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行诉解释》明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概念、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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