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健身活动及健身设施建设,改善广大职工群众及其他健身人群体育锻炼条件,满足健身活动需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我市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及配建健身设施的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体育局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和《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4〕10号)文件精神,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支持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建设健身场地、设施,捐赠健身场地器材,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根据需求,原则上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体育局提出下一年支持开展健身活动或配建健身设施的申请,并附局级主管单位批准意见及管理使用办法。市体育局根据全民健身发展需求和资金实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勘察和资金审核,必要时将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支持开展健身活动或配建健身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 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配建健身设施经批准后,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健身场地器材招标、采购和验收。受赠单位本着“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市体育局办好健身器材移交手续,并将健身器材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负责场地器材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企事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举办全市或行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或培训,可向市体育局申请资助经费。使用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有关支持配建健身设施的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支持配建健身设施器材申报书
2016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