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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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13C/2020-007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青少〔2017〕5号
主    题 :
体育\青少年体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工作,对《关于我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工作的通知》(津体青少〔20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少年(儿童)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规范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秩序,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体育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对象,是指参加天津市体育局主办的及天津市体育局与天津市教委联合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竞赛须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真实、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参赛的资格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当年的代表单位和参赛项目,由市体育局指定相关注册管理单位统一颁发。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各单项比赛除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外,其他按照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注册管理部门

第六条 天津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天津市足球协会和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足球、游泳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参加天津市青少年(儿童)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奥运会、全运会竞赛及非奥批等级的项目)均进行注册、确认,否则不允许参赛。

第八条 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九条 各区教体委、文体局、体育局为注册资格的单位。一名运动员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代表一个单位进行注册,并且每名运动员最多注册两个项目。注册过的运动员转会或变更运动项目,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表格加盖公章后,纸质版上报给注册管理部门。首次注册合格的青少年运动员转年进行确认。

第十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所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代表资格协议书由注册单位在天津市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协议要求运动员本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指纹确认以及注册单位加盖公章有效。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1至4年。

第十二条 每年首次注册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运动员须出具电子版本市学籍、电子版照片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无效)。中职中专、高中(含民办校)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须出具户口本原件、电子版本市学籍、电子版照片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无效);市体校等从外省市引进的高水平后备人才,经市体育局批准后,可以注册。

第十三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逾期不予确认,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天津市体育局或市足协、市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市综合性和单项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第十五条 各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各运动项目馆、校的运动员,可到各区教体委、文体局、体育局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馆、校)。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的运动员的注册权,属于原输送单位。

第十七条 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小学、中学毕业后,进入新的区和学校的当年底,学生的代表注册权属原注册区和学校。第二年新的区和所在学校出具注册相关证明可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在原注册单位训练超过两年以上,转入新的区和学校后的第二年,若有天津市市运会,经双出示相关证明,报市体育局批准,可双重计分。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十九条 代表各区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可代表本地区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市比赛。

第二十条 运动员注册证遗失,必须及时向市体育局或市足协、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由注册单位递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交给相关注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交纳制证费进行补证。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区教体委、文体局、体育局注册单位应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的审实,确认无误后上报市体育局科研所或市足协、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视违规情节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市比赛,停止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负责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违规情节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六章 裁决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体育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体育局或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20天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体育局下发2013年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方案同时废止。经市体育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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