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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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实施办法(已失效)
索   引  号 :
000125313/2018-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规〔2018〕1号
主    题 :
体育\群众体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供给,创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 市出版局 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文广财〔2016〕7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是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行政机关(天津市体育局即购买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简称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具有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组织、运行、执行能力,举办过全国或市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经历;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和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管理的能力,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具备保障赛事(活动)的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等;

   (五)具有举办赛事(活动)的体育专业人员和裁判人员;

   (六)具备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医疗及救护等相关保障工作的能力;

  (七)具备较强的赛事宣传和推广能力,独立承担举办赛事活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筹措举办赛事活动部分资金;

  (八)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良好记录,自申报之日起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九)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从未被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

  (十)具有承办全民健身培训、承接全民健身宣传、信息化建设的能力;

   (十一)其他关于举办群体赛事(活动)的条件。

   第四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和广大群众对体育健身服务的需求,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性体育竞赛和全民健身示范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健身宣传与推广;

   (四)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设等。

   第五条 购买服务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适当的购买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项目需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资金支出额度等因素,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组织购买或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编制规范性的标准文本,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购买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资格、购买方式、实施期限、项目评价方法、绩效管理目标等内容。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需要购买的群体赛事(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购买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应当与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范围、人数、场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活动效果等要求。

   第九条 按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规定,根据“以事定费”的原则,以每年组织开展群众体育赛事活动项目所需预算资金为依据,根据赛事活动影响力和规模,确定购买各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的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协议支付相关资金。

   第十条 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比赛活动计划安排开展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对在承接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除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自作出处罚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申报资格;对在承接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永久取消其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对政府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体育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围绕项目管理、影响力、资金投入、资金使用、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分析项目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作出结论并撰写评价报告。每年评选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前10名优秀组织单位,上报市体育局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体育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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