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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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等事宜的操作办法》和《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13C/2020-007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法规〔2018〕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等事宜的操作办法》和《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等事宜的操作办法》和《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操作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18年10月29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等事宜的操作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设立体育代表机构的操作办法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津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以下体育活动,应以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1.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

2.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

3.群众体育活动;

4.体育产业交流合作;

5.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

6.体育教育科研学术活动;

7.反兴奋剂交流合作;

8.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设立体育代表机构的条件为: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体育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程序

(一)市体育局外事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外事部门和相关业务处室在审核过程中,可向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实行一次性告知。

(五)市体育局同意的,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相应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不同意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六)申请单位持同意函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公安部办事指南》)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于30日内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附件1)1份

2.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附件2安部表二),一式3份

3.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授权书(含中文翻译件)1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含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7.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情况表(附件3)1份。

四、其他要求

1.已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需按《公安部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2.经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市体育局备案;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活动计划报市体育局,经同意后10日内报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备案。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经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接受年度检查。特殊情况下调整活动计划的,按《公安部办事指南》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1.代表机构在境内聘用工作人员信息(附件4)1份;

2.代表机构下年度活动计划(附件5),一式3份;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附件6),一式3份。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的操作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津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按照规定向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根据该要求,制订在我市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操作指引如下:

一、受理范围

市体育局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中方合作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并以本单位名义向市体育局提出临时活动备案申请。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备案开展的临时活动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活动;

3.开展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应是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遵守体育赛事各项规定,规范使用赛事及活动名称,未经允许不能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

5.活动备案期限在一年(含)以内。

二、受理程序

(一)市体育局外事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函。不同意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五)申请单位持同意函,按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公安部办事指南》)的要求,于30日内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到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1份;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附件2,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一)一式3份;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及与申请单位合作情况表(见附件3)1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含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含中文翻译件),1份;

四、其他要求

1.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于临时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公安部办事指南》表十二,3份)报送市体育局;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体育局将向天津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管理办公室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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