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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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索   引  号 :
000125313/2019-000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规〔2019〕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津体法规〔2021〕6号文件,该文件于2021年9月24日起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市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包括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我市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出台的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对在我市举办的体育赛事进行指导,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

四、体育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切实履行办赛义务,承担办赛责任。体育赛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办方是赛事组织、安全、食品卫生、宣传等工作第一责任人,主办方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安全等各项责任。

赛事承办方应当履行规范赛事组织、安全保障等职责,主办方直接承担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赛事承办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与赛事主办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办赛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认真履行办赛协议的各项义务。

承办方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30天前,通过包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http://ty.tj.gov.cn)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五、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作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承担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人员、物资、安全等保障职责。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同时,赛事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

  七、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赛事活动组委会的其它规定,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八、各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九、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体育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区体育行政部门、市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项目相关赛事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十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天津市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遵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天津市体育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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