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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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发布《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13C/2021-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发布《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1年9月13日


天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体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应当对市体育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三条 审查后,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政务公开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条 本机制由天津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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