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和《天津市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体规〔2020〕2号)等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2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体育部门是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制定(修订)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申请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开展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项目受理审核、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验收评价、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确保项目评审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体育局制定(修订)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体育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
(三)配合市体育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履行项目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安排,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三)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配合市体育局等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受市体育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约定和职业要求履行职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健全专家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体育健身休闲项目
(二)体育竞赛表演项目
(三)体育场馆服务项目
(四)体育装备制造转型升级项目
(五)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六)体育会展项目
(七)体育教育与培训项目
(八)体育科技创新项目
(九)体育产业基地项目
(十)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前资助、后期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主要用于实施过程中的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备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质体育产业项目,对其相关支出给予补助。
(二)后期补贴。主要用于对已经完成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优质体育产业项目,根据其在实施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更新数值为准),给予贴息补助。
(四)按照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经履行有关程序,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扶持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支持体育创新创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市体育局对外发布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期限、扶持标准等。申报条件应以明确、可衡量的指标为主。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项目具备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请事前资助的项目要求外部建设条件、自有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实施;申请后期补贴的项目要求已完成实施;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要求已落实银行贷款。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三)经国家和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项目支出预算、决算明细表和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事前资助的须提供项目批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支出明细等。申请后期补贴的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决算支出明细及项目完成实施的证明材料等。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文件、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等。
(六)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体育局。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
(2)公告结束后,市体育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准备情况、实施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实施效果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3)市体育局结合当年扶持重点和评审建议,确定扶持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后,对审定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年度预算批复后,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市财政局相应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体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的程序提交申请,市体育局办理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时间提出验收申请,市体育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市体育局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体育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市体育局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最终交回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加强对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费用。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项目评审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在项目监管中,若发现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者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者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体育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