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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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13C/2022-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体育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体规〔2022〕1号
主    题 :
体育\群众体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促进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现将《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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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推广全民健身运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全民健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深入贯彻《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落实天津市发展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开展的各项任务部署,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体育强市”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及体育社会组织实施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工作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突出公益,服务公众的原则;坚持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普及化、数字化和智慧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全社会多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作为全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保障和激励的机制,不断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构建“长效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为天津市体育强市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积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工作条件、经费支持和政策保障等,加大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公益形象的宣传,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营造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津市体育局主管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指导、提供基本保障及表彰奖励等工作。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市、区体育部门及其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具体管理单位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招募、培训、注册、考核等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建设,逐步实现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实体化建设,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专业委员会和协同工作机制,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管理。

第十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作规章制度,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政治素养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各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团市委、文明办、民政等部门的优势,推动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工作广泛开展。

第十二条 体育项目协会、体育人群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等社会体育组织,要根据各组织的业务范围,结合各运动项目、行业人群等特点,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工作。具备工作条件的市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市体育局申请并获得批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审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基层组织建设,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村)全覆盖。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指导站点建设和支持力度,实现区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街镇级分会、社区(村)级指导站全覆盖,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健全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社会体育健身管理服务网络。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所依托的组织和场所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基层体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中宣传体育运动理念,传授科学健身知识、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组织体育竞赛和活动、推广体育锻炼方法,协助场地设施管理维护、开展体质监测、运动水平等级和体育锻炼标准测试以及全民健身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的服务工作,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证章,精神饱满、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业绩考核、认真做好年度注册等工作,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积极自愿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平台,严格按照各级管理部门或组织要求开展注册、工作记录、服务评价等工作,积极申请参加公益工作,充分利用工作平台开展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效率。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违反本规定、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区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证书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责任制,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专人负责本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列入群众体育工作经费预算。积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服务搭建平台,协调解决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鼓励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 推动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评价工作。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的组织机构,应记录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情况,根据服务内容、时间、满意度等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服务进行评价,高效调动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实施特许审批制度,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来源,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结构。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优秀运动员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等参加相关理论培训合格后,可申请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鼓励大专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申请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有效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激励、表彰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工作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力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有力,管理规范、在推广全民健身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宣传力度,弘扬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源。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优待,积极营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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