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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4-10-16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为了保障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促进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避免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近日市体育局制定印发《天津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法查处体育领域违法行为是体育行政部门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依法行政、行业治理不断深入,特别是对体育市场违法行为查处增多,迫切需要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为此,市体育局制定的《基准表》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基准5个方面进行了构设与规范,为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裁量依据。

二、主要内容

此次制定出台《基准表》主要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幅度较大且当前市场经常发生的违法事项进行了设定,对28类违法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规范化。

一是聚焦法定依据中处罚幅度进行阶次划分。主要采用了四档制,即设定了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裁量阶次,其中“轻微”的裁量阶次,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结合描述,即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描述进行了结合;部分采用了“三档制”即较轻、较重、严重三个裁量阶次,这类违法行为均是对“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具备“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及时改正”这一条件,所以只设定了三档 ,如《基准表》中第14、15、17、18、26项都是针对“逾期未关闭(改正)的”才给予处罚,因而只设定较轻、较重、严重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针对部分条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概括性规定进行了具体情形的构设与描述,并单独匹配了独立的处罚结果。如《基准表》中第15、16项,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类处罚的违法行为。《基准表》第15项对于“逾期未改正的”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划分,第16项对“严重后果”进行具体描述,单独对应处罚结果,从而避免了将“严重后果”这一情节在第15、16两项中重复评价的问题,遵循了“一事不二罚”基本立法原则精神。再如《基准表》中第12项,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结果和情节严重的处罚结果。《基准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括性规定进行具体构设与细化描述,对于一般的情形因不具备阶次划分的幅度,就未作阶次划分。

三是适用条件力求无缝衔接,梯次构设;如高危赛事、高危经营的行政执法裁量中对于侵犯人身健康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借鉴了《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的伤害标准来排序,即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在适用《基准表》时界线更加清楚,适用更加准确。

三、主要特点

一是关注新旧法衔接,充分体现合法性。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继修订实施,新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将出台,其中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监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监管”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原有的《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所作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变化,《基准表》充分吸收了最新的规定,如第17、18、19项有关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线执法人员对于新旧法冲突法律如何适用的困惑。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体现科学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和上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咨询了市司法局有关人员意见建议,组织了法律顾问推研,召开了法律专家评估论证,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如市司法局提出的“法律依据中对造成严重后果已单独匹配相应的处罚结果时,不能再重复在构设阶次中重复考虑”的意见建议;再如专家评估论证过程中,提出了“对于人身伤害的描述建议援引《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规范表述”的意见建议,在《基准表》中都予以了采纳。

三是注重一线适用,充分体现现实性。《基准表》主要针对具有以下特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阶次划分:处罚幅度跨度较大、违法行为情形较多、违法程度容易区分等事项。如市场较为活跃的、占比较大的、与群众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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