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津财规〔2019〕2号)已于2024年2月到期。为确保奖励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备战、参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调研其他省、市奖励政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实际情况,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体思路
新制定的《奖励办法》本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系统阐明了运动员、教练员、有功人员的评奖范围和评奖办法,优化调整结构,使各层次赛事奖励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了奖励申报流程,增设了嘉奖、记功、记大功等精神奖励,并按照目前国家和我市财会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相应调整了文字表述。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竞技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1.亚运会奖励标准,金牌由3万元调整至6万元,第二至八名由1.6万元、1.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依次调整为3万元、1.6万元、1.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
2.全运会蝉联金牌奖,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
3.全运会竞赛规程中录取名次扩大至九至十二名的,增设九至十二名奖励,奖励标准均为每人1万元。
4.原《奖励办法》中主教练奖励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助理教练0.7份、陪练0.3份。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教练员奖励办法调整后:一是全运会比赛按照项目种类(单项、团体项目、集体项目)对教练员(组)予以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团体项目2.4份、集体项目3.7份;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2份、集体项目3份。二是代表国家参赛,按照所获成绩对教练员(组)予以奖励,不区分项目种类。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份计发;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3份计发;其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为国家队培养多名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其奖励金额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累加计算。
(二)优化群众赛事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功人员奖励结构
1.全运会展演类项目按实际得分排名名次予以奖励,不再按照获奖等次进行奖励。
2.全运会群众赛事不再设置组队时间,教练组(含有功人员)培训成绩奖励标准为所培养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其中单项的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2份;集体项目3份。
(三)增设精神奖励
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的精神奖励,对在奥运会等比赛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和集体,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