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单位
(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天津市奥林匹克中心
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
(三)支持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
(四)协办单位
海南仁品钰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维辰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美昌国际有限公司
天津鸿禹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英发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25年6月13日至15日,在天津市奥林匹克中心游泳跳水馆举行。
三、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仰泳;
50米、100米、200米蛙泳;
50米、100米、200米蝶泳;
200米个人混合泳;
4×50米、4×100米自由泳接力;
4×50米、4×100米混合泳接力。
四、竞赛组别年龄与小项设置
详见附件1
五、参赛单位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资格单位、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业训单位。
六、运动员(队)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符合2025年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游泳项目年度注册资格。
(二)各参赛单位8岁组(男、女)、9岁组(男、女)、10岁组(男、女)、11岁组(男、女)、12岁组(男、女)、13-14岁组(男)在2025年天津市青少年游泳争先赛、2025年天津市青少年游泳U系列比赛(第一站)、(第二站)中达到相应标准取得参赛资格方可报名。
(三)符合项目参赛组别及年龄规定,运动员年龄以国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为准。
(四)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所报名项目的比赛。须提供赛前三个月内的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心电图为必检项)。所有参赛运动员须每人签署一份《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附件3)。
(五)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或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内注册为非天津市运动员的,不允许报名参赛。
(六)各参赛单位须持有参赛人员在参赛时间(包括赴赛场往返路途中)内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比赛期间非因赛事组织者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及其产生的费用,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七)为严肃比赛纪律,杜绝一切违纪行为。各参赛单位报名时需认真审验运动员(队)的参赛资格,经查实违反参赛资格相关规定者,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进行递补。如有违纪行为者,将对有关单位、教练员、运动员进行严肃处理。
七、参赛办法
(一)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报名汇总上报及参赛工作。
(二)参赛运动员资格经报名审核后,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如报名参赛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运动员资格提出异议,需实名向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运动员参赛资格相关问题投诉举报。
(三)领队会或赛前技术会议确定最终参赛运动员名单后,不得无故弃权。因受伤弃权者须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临场伤弃者需经确认并由裁判长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参赛,须在赛前5个工作日向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递交书面材料并经批准。参赛运动员(队)如无故弃权,将取消该运动员(队)在本次比赛中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四)比赛检录前40分钟携带运动员本人国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进行证件、服装等有关检查,迟于此时间验证或未带齐证件者不允许参赛。
(五)比赛期间运动员须携带本人国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赛中将进行抽查,证件或证明资料不齐者将取消比赛资格。
(六)赛事组织人员、参赛人员(运动员、领队、教练、队医等)凭参赛证件或相关标识入场;非参赛人员进入比赛场馆按场馆有关入场或观赛规定执行。
(七)领队会时间及地点
2025年6月11日(周三)10时,在天津市奥林匹克中心游泳跳水馆新闻发布厅召开。
(八)各参赛单位在领队会时,须准备《运动员(健康)体检报告证明》、《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参赛资格承诺书》(附件4)、《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责任书》(附件5)等(各单位请将以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上交)有关要求材料原件以备办赛单位查验查收,否则不予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项比赛使用全自动计时计分设备,均采用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序名次。
(三)本次比赛400米自由泳项目设置参赛标准,如运动员在比赛中未在参赛标准内游完全程,执行总裁将给予哨声示意,请运动员立即起水离开,并按照运动员未游完全程进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1.男子(适用于各年龄组):06:15.00
2.女子(适用于各年龄组):06:30.00
(四)各参赛单位负责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审查,经查实违反参赛资格相关规定者,个人项目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进行递补。
(五)场地器材服装
1.比赛场地和器材由办赛方提供,符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版竞赛规则的场地器材标准及要求。
2.属于运动员自身使用的比赛服装及装备由运动员自备,但必须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各组别实际上场参赛运动员按单项成绩录取前八名并给予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参赛不足8人(队)含8人(队)减2人(队)录取名次;参赛不足3人(队)取消该设项。
(二)参赛单位在各组别比赛项目成绩计分总和为团体总分,进行排名奖励前八名,各单项比赛,按成绩录取前八名,并按名次以 9、7、6、5、4、3、2、1 计分。比赛名次出现并列时,并列的名次以下若干个名次空出,将并列名次的分数与空出名次的分数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所有获得并列名次的分数。
如团体总分相等,则以单项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第一名数量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本次比赛参赛运动员达到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游泳项目规定的成绩和要求,可以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
(一)竞赛所需仲裁委员、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名单,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选派,各参赛单位领队、教练员不得兼任此次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二)裁判人员名单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如报名参赛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裁判员资格提出异议,需实名向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
十一、申诉、仲裁
(一)比赛中若发生争议,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前,以参赛单位名义提出申诉。提出抗议的参赛队领队必须将签字的《申诉报告书》书面确认材料及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交与本次比赛仲裁委员会。
(二)申诉成功,申诉费退回。申诉失败,申诉费不予退还。
十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要求
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报名汇总上报及参赛工作。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具有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资格的单位参赛报名,拥有归属本单位的注册运动员的参赛报名优先选择权、优先报名权。
1.每个报名参赛单位,仅可报名一支参赛代表队。
2.领队:1名,负责本次比赛期间相关事宜的责任人。
3.教练员、工作人员:最多可按运动员与教练员、工作人员5:1的人数比例报名。报名教练员须有运动员参加本次比赛且在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并由参赛单位审核资格方可报名。随队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竞赛内场区域。
4.运动员:每名运动员报名小项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每名参赛运动员仅能代表一支参赛代表队参加比赛,仅能报名参加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本次比赛分别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维辰体育赛事系统”进行报名。未在平台注册的单位和运动员,须先进行身份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1)平台注册及参赛报名网址:https://qsn.ty.tj.gov.cn
报名时间:2025年5月22日8:00至5月23日17:00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参赛报名网址:https://qsn.ty.tj.gov.cn:86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具有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资格的单位报名时间:2025年5月20日8:00至5月23日17:00
(2)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报名确认结束后,登录“维辰体育赛事系统”进行项目确认报名。
登录网址为:http://www.vchine.com/vchine/match
报名时间:2025年5月26日8:00至5月28日23:59
报名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拨打技术咨询电话:(0531)88816039。
(3)运动员报名参赛项目以平台上所报项目为准,在“维辰体育赛事系统”进行报名确认的参赛项目必须与平台上所报名参赛项目一致,否则将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
2.全部报名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项目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至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
3.报名信息以报名截止时间前,平台报名系统接收到的参赛报名单位上报的最后一稿的信息数据为准。无特殊情况,纸质版报名表(无论盖章与否)仅作为办赛单位报名留档资料,报名信息以平台报名系统数据为准。
4.报名截止后,报名表不得更改和补充,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赛事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未按报名要求填报的报名表,视为无效并删除处理。
(三)本次比赛不收报名费,各参赛单位参赛有关经费自理。
十三、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
各参赛队须签订《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责任书》(附件5)。凡违反赛风赛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经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另加处罚。
十四、其他
本次比赛将作为2025年天津市青少年年度游泳最高水平赛事的资格赛,有关组别年龄的运动员需在本次比赛达到相关成绩要求,方可报名参加2025年天津市青少年游泳冠军赛,参赛标准详见附件2。
十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无法进行比赛,赛事方有权暂停、推迟或取消比赛。
十六、本竞赛规程由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补充并实施。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