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各市级体育协会,市体育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体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3年12月25日
《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本市各级体育总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积极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鼓励融入或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举办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举办下列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市体育行政部门外事活动计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一)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二)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各地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各区自行主办,或与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或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各区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各区人民政府审批,应报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外事手续。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根据不同类别,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除第七、八、九条规定外,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大型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联、市场开发、综合保障、志愿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赛事要求及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积极协助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必须在赛前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专题工作会议,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在办赛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组建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三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鼓励主办方或承办方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主办方或承办方在公布报名、参赛条件时,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依法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
未经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场所内开展商业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未经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等,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条 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制定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本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向赛事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提高体育赛事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依法做好体育赛事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保障等工作。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