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人社局、财政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青少年运动水平,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经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天津市关于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
市体育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青少年运动水平,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激励各级各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单位的积极性,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是指:输送到我市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经专业技术测试合格输送到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包括经市体育局批准,输送到与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有合作关系的院校等单位)的学生运动员。不包括协议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养输送单位是指为我市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机构和事业单位等青少年体育训练单位。
第四条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提高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有利于市优秀运动队选材,有利于为奥运会、全运会作贡献的原则。
第五条 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从事的运动项目,必须是奥运会、全运会所设正式竞技比赛项目。
第二章 激励机制
第六条 对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社会体育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专门用于激励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教练员(教师)。
(一)每向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包括输送到与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有合作关系的院校等单位)直接输送一名学生运动员,奖励标准为2000元。
(二)每向我市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一名(非市体校学生运动员)运动员,奖励标准为4000元。
(三)培养输送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包括非在编运动员)代表天津市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举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等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的年度,奖励办法分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直接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及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包括非在编运动员)代表天津市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社会机构激励标准,在绩效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专门用于激励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教练员(教师),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单列。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集体,可以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审批
第九条 以办理市优秀运动队入队人事关系、获得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籍(包括获得输送到与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部有合作关系的院校等单位的学籍)、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三名的秩序册、成绩册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训练单位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连续时间满一年的方可认定为培养输送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下旬,各区体育主管部门、各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情况的汇总申报工作,制定激励经费分配方案,组织做好本区、本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研究确定培养输送项目资金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奖励经费纳入市体育局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市体育局根据审核结果,将奖励经费及时拨付至培养输送单位。
第十三条 各培养输送单位需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完善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杜绝发生人才流失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区的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16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本市有关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同时,《市体育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体青少〔2018〕6号)废止。